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
当好“吹哨人”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察执法穿透力
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帮助企业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激发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01.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时发现,娄底市某煤矿31采区3139Ⅱ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未编制专门区域预测报告,没有对3139Ⅱ工作面回采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进行说明,3139Ⅱ工作面位于已关闭的原珠溪煤矿越界布置的2239工作面区域附近,没有确切掌握原珠溪煤矿采空区、隐伏煤柱、大巷保护煤柱等情况,3139Ⅱ煤掘下山在掘进过程中已揭露原珠溪煤矿+230m运输大巷煤仓上口,实际揭露的原珠溪煤矿老巷位置与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不符。同时,3139Ⅱ联络下山掘进工作面回风平巷水棚采用集中式布置,巷道断面4.2平方米,辅助隔爆水棚的水量少于200升/平方米。
处理结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注:自2024年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废止,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相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娄底市某煤矿责令停产整顿30天(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整顿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并处罚款103万元 ;对矿长处5万元罚款。
02.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让“执法者”变身“普法者”
本期普法者
湖南局监察执法一处
三级主任科员王在洪
视频来源:湖南局提供
本期“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问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三项: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答案下期揭晓)
上期答案
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的罚款
答案:五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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