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第三编 井工煤矿
50
第五十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煤岩柱中,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应当避开构造应力集中区。
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开拓巷道应当结合水平主应力方向合理布置;布置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的开拓大巷,应当综合分析、合理确定保护煤柱留设宽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灭火措施。
51
第五十一条
矿井采(盘)区划分应当满足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等要求,充分考虑井田内较大断层等构造因素,有利于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设计。
52
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来源:中国煤炭报
安全猫话安全

安全猫APP下载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12层 邮编:100029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446448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9496号
Copyright © zacm.com.cn.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0319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