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第三编 井工煤矿
46
第四十六条
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同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矿井各开采水平、区域的瓦斯或者冲击危险性等级不一致时,矿井的生产系统和设备选型必须按照较高等级进行设计。
47
第四十七条
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
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者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48
第四十八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49
第四十九条
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回)风巷等主要井巷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其他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二)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来源:中国煤炭报
安全猫话安全

安全猫APP下载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12层 邮编:100029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446448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9496号
Copyright © zacm.com.cn.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0319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