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情况
2026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2026年5月5日启封密闭恢复2256西底板巷掘进工作面,查瓦斯检查日报表(瓦斯调度记录)和瓦斯检查员检查手册,至2026年5月7日早班该工作面无瓦斯检查数据;2254补运道掘进工作面于2026年5月6日早班安装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监控设备(安装期间现场有人作业),5月7日早班实施防突预测工作,查瓦斯检查日报表(瓦斯调度记录)和瓦斯检查员检查手册,至2026年5月7日早班该工作面无瓦斯检查数据。该矿作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瓦斯检查存在漏检的情况下仍进行作业,未能充分认识到瓦斯积聚可能引发窒息、爆炸等严重后果,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经认定,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版)第五条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了经济处罚。
法条链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版*)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修订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版)第二十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工作面进风巷除外)及特殊作业(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动火作业、启封密闭墙、封闭火区)地点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进风巷)必须人工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1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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