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越界盗采引发坍塌!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危害大,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2026-04-24 17:30:00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隐患突出

极易诱发坍塌、透水、中毒等安全事故

严重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还会破坏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扰乱行业生产秩序

为严守安全底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健全风险预警体系,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助力精准打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坚决守住矿山安全生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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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2019年10月28日,广西河池市某非煤矿山公司2号斜井井下通往相邻铜坑矿已封闭冒落带区域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37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广西河池市某非煤矿山公司矿山坍塌事故是一起有组织长距离非法越界进入相邻非本企业矿山已封闭的采空区盗采残矿,因采空区坍塌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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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广西河池市某非煤矿山公司系法人企业,陈某生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擅自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2674.5592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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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的罪名之一为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广西河池市某非煤矿山公司多次进入相邻铜坑矿91号矿体采空区充填体上部采空区与V号盲空区之间的冒落带影响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属于非法采矿罪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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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常见违法行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国有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和他人的矿区范围采矿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经济价值重大或者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定矿种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如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责任编辑: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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