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型电气设备失爆!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整治

2024-10-17 19:47:45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图片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

当好“吹哨人”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察执法穿透力

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帮助企业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激发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01.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时发现,湖北恩施自治州某煤矿涉嫌采区防爆型电气设备失爆违法违规。该煤矿三采区防爆型电气设备失爆,三采区液压泵站主泵控制开关出线电缆护套穿入进线腔长度不足5mm、喇叭口未拧紧。

处理结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煤矿停产整顿7天,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一次井下机电设备的全面排查,对企业处50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

02.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让“执法者”变身“普法者”

本期普法者

湖北局监察执法一处

二级主任科员姚小军

图片

图片

视频来源:湖北局提供

本期“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答案下期揭晓)

上期答案

问题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任编辑:赵远航]
关于我们
中安传媒・国家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平台官方网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宣传平台,是各地、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舆论监督平台,是建设安全文化的教育培训平台。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安传媒”的所有作品,均为龙宇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联系方式
电话:010-64464483
传真:010-64464483

安全猫话安全

安全猫话安全

安全猫APP下载

安全猫APP下载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12层   邮编:100029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446448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9496号

Copyright © zacm.com.cn.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0319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