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
当好“吹哨人”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察执法穿透力
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帮助企业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激发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01.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时发现某煤矿涉嫌隐瞒工作面、使用淘汰设备。一是该矿图纸造假、施工临时密闭,隐瞒三水平北三四区30层二段安装工作面,逃避监察执法,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的情形;二是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矿井,三水平南三区-338回风石门开拓工作面揭穿煤层时,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属于《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第二项规定的淘汰设备。
处理结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该矿停产整顿3日,对煤矿罚款人民币168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1.5万元。
02.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让“执法者”变身“普法者”
本期普法者
黑龙江局监察执法四处 于 广
视频来源:黑龙江局提供
本期“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下期揭晓)
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下期揭晓)
上期答案
问题: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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