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至3月1日,山东省能源局联合济宁市能源局对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13上01工作面55、57号液压支架护帮板未及时护帮,不符合《13上0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煤机过后要及时护帮”;
2.13上06运输巷(外段)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位置顶板3棵锚索外露约300mm,超过250mm,3棵顶部中间锚杆安装角度小于75°,不符合《13上06运输巷(外段)作业规程》“索外露长度为150~250mm,锚杆与井巷轮廓线切线或与层理面、节理面裂隙面垂直,最小不小于75°”规定;
3.13上06联络巷2#单元支架1棵立柱初撑力为6.7MPa,5#单元支架1棵立柱初撑力为7.6MPa,不足11.5MPa,不符合《13上06材料巷及联络巷安装单元支架安全技术措施》“初撑力不小于11.5MPa”规定;
4.13上01工作面90、95、98号液压支架窜液,轨道顺槽3号超前支架1棵立柱安全阀故障,不符合《13上0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供液系统杜绝漏、窜液,支架立柱安全阀保持完好,整定值符合要求”规定;
5.13上06运输巷(外段)掘进工作面用挖掘机液压管路渗油,副井提升机房操作室上井口南侧、下井口南侧监控画面显示“无网络视频”,未及时检查处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
6.矿井未对13上01采煤工作面风向传感器定期进行测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7.查2月份下旬安全监控日报表,226专用回风巷风速传感器平均风速2.4m/s,2月份下旬测风报表该测风站实测平均风速1.24m/s,两者误差大,未及时对风速传感器进行标校,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规定;
8.副井口西侧罐笼进车侧2根操车系统液压管路未与井筒控制电缆分开布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第三项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该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该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该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该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该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该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该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该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对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03月04日,注册地位于济宁市微山县付村镇,法定代表人为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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