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彬长孟村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煤安监五罚〔2022〕13001—13011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07 |
处罚内容 | 合并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叁拾万元(¥300,000.00)罚款,对其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马晓强处叁仟元(¥3,000.00)罚款、对其生产副总经理胡沛处肆仟元(¥4,000.00)罚款、对其信息中心主任付文翔处叁仟元(¥3,000.00)罚款、对其机电队队长阮搬全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巷修队队长王文军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总工程师马小辉处肆仟元(¥4,000.00)罚款、对其机电副总经理刘二平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机电副总工程师林逸朋处壹仟元(¥1,000.00)罚款、对其总经理相里海龙处叁仟元(¥3,000.00)罚款、对其防冲副总工程师吕大钊处壹仟元(¥1,000.00)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32.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1.《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2.《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4.3.2;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和第二项;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8.《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T50451-2017)5.1.4第1项;9.《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二条;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1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三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1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
违法事实 |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型,成立的探放水队伍配备9名探放水作业人员,低于不少于10人的规定;2.煤矿未组织地质技术人员每3年至少接受1次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3.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故障,自2022年9月2日起至今,系统不能查询统计二号回风立井施工入井人员;4.检查时,403盘区一号总回风大巷喷浆作业地点现场带班班长霍会召、403盘区水仓地坪浇筑作业地点现场带班班长马宏奎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5.403盘区辅运巷掘进工作面和二号回风立井井底总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其驱动滚筒处非行人侧未设防护栏;安装在403盘区辅运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的一组跑偏保护装置不牢固,跑偏保护作用失效;6.403盘区辅运巷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作业,相向掘进剩余20米贯通,检查时未停止403盘区辅运大巷反掘段喷浆作业;7.现场检查发现,安装在中央二号辅运大巷强排硐室附近的1台应力在线传感器显示数值为4.2MPa,低于初始值5.0MPa;8.矿井二号抗灾排水系统正在建设,现有抗灾排水泵房水仓独立设置,且未安设管路与正常排水系统水仓连接,其水仓容积为630m3,小于矿井1h最大2涌水量953m3;9.2022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时,二号永久避难硐室配备的2台MZS30型煤矿用自动苏生器氧气瓶未充填氧气;10.401103安装工作面回风巷1600-1650米段在用瓦斯抽采管路与照明电缆直接接触;11.401102回风通道作为401102综放工作面的避灾路线之一,巷道内构筑有调节风墙,行人无法通过;12.现场测试,403盘区一号灾害治理措施巷巷口的22号安全监控系统分站通讯故障闭锁功能失效;13.现场检查发现,403盘区一号灾害治理措施巷350米、500米处瓦斯治理钻场附近的水泵开关未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14.403盘区一号灾害治理措施巷已掘进1200余米,仅进行了3次瞬变电磁物探作业(每次有效探测距离100米),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100米进行1次物探作业的要求;15.《403盘区一号灾害治理措施巷专项防冲措施》规定地音传感器间距80米,现场实测第26号、28号地音传感器间距120米。 |
处罚依据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马晓强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生产副总经理胡沛处贰仟元(¥2,000.00)罚款;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对煤矿对孟村煤矿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分别对孟村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对其信息中心主任付文翔处叁仟元(¥3,000.00)罚款;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对煤矿对孟村煤矿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孟村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对其机电队队长阮搬全处贰仟元(¥2,000.00)罚款;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对其巷修队队长王文军处贰仟元(¥2,000.00)罚款;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总工程师马小辉处贰仟元(¥2,000.00)罚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孟村4煤矿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机电副总经理刘二平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机电副总工程师林逸朋处壹仟元(¥1,000.00)罚款;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总经理相里海龙处叁仟元(¥3,000.00)罚款、对其总工程师马小辉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马晓强处壹仟元(¥1,000.00)罚款;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孟村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生产副总经理胡沛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防冲副总工程师吕大钊处壹仟元(¥1,000.00)罚款。 |
处罚机关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16135225L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07 |
数据来源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16135225L |
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煤安监五罚〔2022〕31203—31212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07 |
处罚内容 | 合并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贰拾玖万元(¥290,000.00),对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周对对处壹仟元(¥1,000.00)、对其瓦斯抽采队队长李新会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防冲办经理赵森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综采二队队长赵明东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机电副总经理马永航处叁仟元(¥3000.00)罚款。给予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警告、处壹拾肆万元(¥140,000.00)罚款,对其派驻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李井泉处伍万肆仟元(¥54,000.00)罚款、对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王文涛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对其项目部安全负责人韦继民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41.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3.《煤矿安全规3程》第二百四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4.《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一款;7.《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四.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1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1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1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1.402采区水仓入口附近的水沟在雨季前未进行清理,水沟内泥沙淤堵至水沟上沿,生产、消防等废水沿巷道底板流入水仓;2.402采区泵房底鼓约0.5m,巷道断面不能满足运输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3.4煤西部二号回风大巷评价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内个别管路和接头等配件未采取固定措施;4.《40103运顺维修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维修区域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和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等内容;5.4煤西部二号回风大巷作为矿井避灾路线之一,巷道内部分交岔点未设置路标,未标明所在地点,未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6.煤矿委托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煤西部二号回风大巷管路的安装工程,该公司派驻现场管理的项目部编制的《4煤西部2#回风大巷管路安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未明确在冲击地压区域内管路的固定措施和运输管路时严禁无轨胶轮车进入专用回风巷等要求;7.2022年11月27日井下现场检查时,实测41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3#钻场J3、J5、J6号瓦斯预抽钻孔孔口负压均为7.7kPa,低于13kPa;8.2022年11月1日,矿井《生产推进度通知单》中规定40201综放工作面最大日进尺为7.2米,该面11月1日实际进尺为8米(里程98-106米);9.《41109工作面远距离供电、供2液系统及φ70净化水幕管路安装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单轨吊安装,吊挂在顶板φ18×1600mm专用吊挂锚杆上,检查发现在41109运输顺槽有8米范围内的单轨吊吊挂在支护锚索上;10.一号副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在井口设置的乘人站路面未进行防滑处理;11.412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开关工作电压为660V,负荷功率为45kW,过载电流整定为105A(应整定为55A),因过载电流整定错误导致开关不具备过负荷保护功能;12.2022年11月18日,41209回风联巷配电点3号移动变压器负荷增加后,未对移动变压器及馈出电缆进行定值校验;13.40201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4号钻场瓦斯预抽钻孔未按设计间距布置,设计钻孔间距4m,实际钻孔间距7m;该工作面瓦斯抽采竣工验收资料中,2-3、3-25号采前预抽钻孔验收单无验收人签字;14.煤矿未制定回风立井梯子间检查维修制度,未落实梯子间安全检查责任;15.2022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实测木盘川进风立井底进风联巷风速达到10.2m/s,超过8m/s的规定;16.木盘川井底排水泵房及变电所通道没有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17.403盘区回风巷与403运输联巷交叉点的巷道低洼处瓦斯抽放管路上未安设放水器;18.4034上02备采工作面正在安装,在未安设支架的区域有3根加强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卸载失效;19.2022年8月3日,煤矿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编号:DFS-AZGC-2022002)约定4煤西部2#总回管路安装(40201-40205区段)工程由该公司承揽。该公司派驻现场管理的项目部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经理李井泉、技术负责人王文涛、安全负责人韦继民长期不在岗。 |
处罚依据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对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周对对处壹仟元(¥1,000.00)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对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项目部经理李井泉处贰仟元(¥2,000.00)罚款;4.《安4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项目经理李井泉处贰仟元(¥2,000.00)罚款;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瓦斯抽采队队长李新会处贰仟元(¥2,000.00)罚款;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冲击地压防治办公室经理赵森处贰仟元(¥2,000.00)罚款;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综采二队队长赵明东处贰仟元(¥2,000.00)罚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大佛寺煤矿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大佛寺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分别对大佛寺煤矿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和其机电副总经理马永航处叁仟元(¥3,000.00)罚款;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1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对大佛寺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大佛寺煤矿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大佛5寺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大佛寺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分别对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对项目经理李井泉处伍万元(¥50,000.00)罚款,对项目技术负责人王文涛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对项目安全负责人韦继民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 |
处罚机关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16135225L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07 |
数据来源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16135225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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