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执法主体: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执法对象: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实:
1.集团公司《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建立健全和修订完善,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集团公司未为总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3.集团公司下属煤矿近两年来被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其排查治理情况均未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4.集团公司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不符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5.集团公司未及时将下属煤矿被查处的重大隐患向县级以上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不符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7号)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6.集团公司2022年上半年未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应急演练,不符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分别处7万元罚款;处6万元的罚款;处4万元的罚款;处3万元罚款;处2万元罚款;处1万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23万元。
违法违规事实:
1.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有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不全,缺少隐患描述、目标和任务、经费和物资、治理单位、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内容,不符合《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制度》二、(四)1.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未按照《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中总工程师岗位责任第(九)项的规定对下属煤矿A+级风险管控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3.安全总监未按照《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其岗位职责一、(十八)规定要求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4.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采煤、安撤等)未组织审批分管专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不符合集团公司《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其岗位职责一、(八)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5.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掘进、辅助运输等)未组织审批分管专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不符合集团公司《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其岗位职责一、(八)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6.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等)未组织审批分管专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不符合集团公司《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其岗位职责一、(八)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7.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长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不符合《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其岗位职责一、(八)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 《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其岗位职责一、(八)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对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经理助理(负责采煤、安撤等)、副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掘进、辅助运输等)、副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等)、安全监察部长等7人分别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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