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矿山局网站发布6起矿山事故案例,共造成24人遇难,详情如下:
请各矿山企业学习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防范此类事故发生。
山西朔州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11·22”较大瓦斯(窒息)事故案例
2022年11月22日,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以下简称平朔三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652.93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平朔三矿隶属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朔集团),国有企业,核定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驻井工三矿项目部(以下简称新龙项目部)负责该矿通防设施等相关工程施工。中煤平朔发展集团设备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分公司)负责该矿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调试、回撤等工作。
事故发生在34204综放工作面进风巷Ⅱ段切眼巷口北侧5米密闭墙施工处。该工作面推进774米后遇断层群无法推进停采,该矿跳过断层带,布置Ⅱ段切眼。2022年11月19日,Ⅰ段工作面设备、
材料全部回撤完毕,自2022年11月20日起,设备安装分公司在Ⅱ段工作面开展设备及顺槽单轨吊安装等相关工作。21日早班,新龙项目部将辅运巷风筒拆至Ⅱ段切眼巷口北侧5米处密闭墙施工点,并开始施工密闭墙,至事故发生前,密闭墙砌筑高度约1.53-1.90米(密闭墙中间低两边高)。22日早班,新龙项目部和设备安装分公司2个外委队组同时在Ⅱ段工作面切眼及辅运巷区域作业。
二、事故直接原因
新龙项目部1名作业人员违章走到辅运巷未完成的密闭墙施工处,去取藏在密闭墙内的风镐,因缺氧窒息躺倒在密闭墙内;3名现场作业人员在未佩戴自救器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密闭墙内开展救援,缺氧窒息死亡。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新龙项目部。一是违规借用资质承揽工程。临时拼凑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二是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三是未按时整改矿方通报的问题。对矿方通报部分管理人员不到岗、部分班组长无证上岗问题拒不整改。
2.设备安装分公司。一是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表面上与3家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实际上实施劳务承包在井下回撤安装作业。二是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安全教育培训未覆盖项目部全体人员,培训学时达不到规定要求,致使现场人员自保互保意识差,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应急救援工作不力。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内容有缺陷,与实际风险评估脱节,不能有效指导事故救援;现场作业人员盲目施救,不佩戴自救器就进入停风的密闭墙内开展救援。
3.平朔三矿。一是安全主体责任悬空。安全检查工配备不足、部分瓦斯检查工无证上岗。对新龙项目部监督管理不力,未跟踪落实整改新龙项目部部分管理人员未到岗、部分班组长无证上岗问题,未发现设备安装分公司在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二是矿井通防管理混乱。未按要求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未在施工一半的密闭墙外设置栅栏,也未设立瓦斯检查点检查瓦斯等。违规拆除在用局部通风机,停止对密闭墙外供风;在此之前,违规拆除该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三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将该地点列入安全巡查范围,在采煤工作面“搬家”的特殊时期,未派员进行安全盯守,负责施工密闭墙的跟班班长也未到现场履行监督责任,当班带班矿负责人未到该地点巡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四是事故发生后迟报。
4.平朔集团。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不认真。对平朔三矿外委队伍违规挂靠、借用资质、拼凑队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等问题失察。二是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平朔三矿通防管理业务指导不够,在平朔三矿搬家倒面、巷道封闭等井下特殊作业区域的局部通风管理监督不到位。
5.中煤平朔发展集团。一是劳动用工管理混乱,违规将工程承包转为劳务承包,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二是日常安全监督流于形式,对设备安装分公司安全教育工作监督不力,对员工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指导不够。
6.朔州市应急管理局。一是日常检查不深入不彻底,缺乏针对性,未发现平朔三矿外委队伍管理混乱,长期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等突出问题;二是平朔三矿挂牌责任人日常履职不力,未按要求对该矿开展监督检查。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4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将新龙项目部经理(实际控制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平朔三矿通风队技术副队长和密闭班班长等4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平朔三矿党委书记兼副矿长、党委副书记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15人、设备安装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总经理、平朔发展集团派驻设备安装分公司安全监察处处长、设备安装分公司第三项目部项目经理等6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罚款;对平朔集团党委委员兼安全监察局局长、党委委员兼总会计师等9人、平朔发展集团党委副书记兼总经理、党委委员兼总工程师等5人分别给予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分队负责人等4人给予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平朔三矿罚款215万元;对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罚款200万元并移交其资质认定单位依法处理;对设备安装分公司罚款200万元;责成平朔三矿向平朔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设备安装分公司向平朔发展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平朔集团、平朔发展集团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川攀枝花米易县网源汇通矿业有限公司“8·29”较大冒顶事故案例
2023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网源汇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源汇通矿业)尾矿库导流隧洞在建工程发生一起较大冒顶事故,造成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470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网源汇通矿业为民营企业,为进一步提升铁精矿生产能力,对原有干选厂进行技改扩能改造,修建一座年产不低于30万吨铁精矿的水选厂及配套尾矿库等配套设施,建成后年处理原矿和规格矿能力达300万吨,铁精矿、钛中矿年产规模分别达60万吨、6万吨。尾矿库工程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公司)总承包,监理单位为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在尾矿库导流隧洞掘进工作面,该隧洞按半圆拱设计,设计宽度3.1米、高度3.6米、长度820.7米,设计根据地质勘察和岩石硬度情况,采用整体衬砌、素喷支护、锚杆支护三种方式支护,至事故发生时已施工268.9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在施工导流隧洞第二个错车场时,未根据隧洞宽度变化、围岩破碎等因素选定隧洞支护参数,现场未打设临时支护,永久支护也未及时支护到位,作业工序不合理,作业人员处于空顶下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网源汇通矿业履行发包义务不力,在尾矿库防洪排水系统布置方式变化后,未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调整、报批、备案,未及时阻止项目违规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中煤三建金联地矿科技公司违法分包和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行为失察;现场制止违章作业不力,8月29 日工程项目负责人检查发现隧洞围岩力学性质发生变化后未下达停工指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施工单位。中煤三建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未发现金联地矿科技公司(中煤三建公司控股子公司)违法将工程项目以专业分包形式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施工,在没有调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备案情况下,违规组织项目施工。金联地矿科技公司违法将工程项目以专业分包形式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施工,对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冒险作业等行为。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作为项目部的直接管理单位,项目部机构设置虚空化运转严重,未发现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缺临时支护型式、锚杆间排距打设参数等重要内容,未发现并制止冒险作业行为。四川铭欣创建设公司作为项目专业承建单位,不具备资质违规承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未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3.监理单位。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人义务不到位,对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未发现建设单位违规承接项目建设行为。在没有调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备案情况下,未及时制止作业现场违规建设,未督促编制单位及时修编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
4.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米易县委县政府及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和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有差距,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推动矿山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用力不足,安全检查存在不全不深不细的情况。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对网源汇通矿业副总经理兼项目负责人、中煤三建公司项目部经理、金联地矿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兼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总经理、生产经营部经理兼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安监部副经理兼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安监部副经理、四川铭欣创建设公司法人代表、土石方分包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8名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网源汇通矿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煤三建公司副总经理、安监部副部长等17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移交攀枝花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网源汇通矿业、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中煤三建公司、金联地矿科技公司、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四川铭欣创建设公司、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予以处罚;责成米易县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马镇党委政府向米易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米易县委、县政府向攀枝花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西藏拉萨墨竹工卡县巨龙铜业有限公司“5·14”较大竖井坠落事故案例
2023年5月14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发生一起较大竖井坠落事故,造成6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946.97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巨龙铜业隶属于福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开采矿种为铜和钼,露天开采。该矿山露天采场排水巷道工程(Ⅱ标段)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为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墨竹工卡分公司,监理单位为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生事故的安全逃生竖井井筒属于露天采场排水巷道工程(Ⅱ标段)建设项目,设计井深 476.7米,直径4米。该工程于2022年2月15日开工,2022年6月开始进行井筒掘进,发生事故时竖井施工深度约为 456米,距离设计井深还有约20.7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山因主提升卷扬机故障,造成井下人员被困,临时采用凿井绞车吊篮提升被困人员,绞车齿轮疲劳断裂,导致坠落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建设项目单位。巨龙铜业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培训教育等审查不严,对施工单位的统一管理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提升系统和凿井绞车存在的设备问题。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人员被困险情,未及时赶赴现场抢险救援。
2.施工单位。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墨竹工卡分公司未健全完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部管理失控,安全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不在岗;购买、安装和使用存在缺陷、质量不良设备,设备检查维护不完全、不彻底,未按要求对排水竖井项目使用的自制吊篮送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切合实际,应急救援演练不到位。
3.监理单位。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监理不力,对施工单位排水竖井提升系统设备准入及施工组织方案审查不到位,对提升系统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4.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墨竹工卡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不全面,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督促不够,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发现和消除非煤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不足。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分析研判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不全面,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彻底、发现和解决重大事故隐患专业性不强。墨竹工卡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要求不全面,分析研判本县区安全形势和解决实际问题不深不透,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落实不够。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21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墨竹工卡分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生产副经理等3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巨龙铜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等12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墨竹工卡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等6名同志分别给予政务处分、诫勉谈话。
对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墨竹工卡分公司处以200万元的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对巨龙铜业处以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紫金工程技术公司移送拉萨市住建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责成墨竹工卡应急管理局向墨竹工卡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墨竹工卡县委县政府、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向拉萨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西藏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对拉萨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河南驻马店泌阳县天宇矿业有限公司“5·4”较大冒顶事故案例
2023年5月4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天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矿业)二采区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天宇矿业为民营企业,建设矿井,开采矿种为铁矿石,生产能力5万吨/年,开采深度为+220米至+60米。项目施工单位为三门峡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南仁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在天宇矿业2#井下4中段,属于超层越界建设区域,巷道长度33米,事发时现场人员正在检查核对支护锚杆使用情况。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超层越界违法建设,巷道支护质量不可靠,上部不稳定岩石突然坍塌垮落,造成作业人员遇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天宇矿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长期不到岗、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冒顶隐患;超层越界作业,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开采深度为+220米至+60米,事故发生位置巷道低于采矿许可证限采最低标高87.13米;事故后瞒报。
2.施工单位。卢氏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泌阳分公司未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冒顶隐患,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明知超层越界,未停止建设行为。
3.监理单位。河南仁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派驻监理人员不具备矿山监理资质;未履行监理人义务,未认真检查工程质量,未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4.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一是泌阳县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发现查处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二是泌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泌阳县天宇矿业有限公司、卢氏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分公司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力。三是泌阳县马谷田镇党委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非煤矿山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该矿超层越界等问题。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25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天宇矿业2名实际控制人、卢氏金圣井巷工程公司驻马店市泌阳县分公司现场负责人、仁诚工程管理服务公司驻天宇矿业监理等4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天宇矿业主要负责人、3名参与瞒报员工、卢氏金圣井巷工程公司驻马店市泌阳县分公司技术人员、仁诚工程管理服务公司副总经理等6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泌阳县马谷田镇党委书记、镇长、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等15名公职人员移交驻马店市纪委监委处理。
建议由泌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对天宇矿业、卢氏金圣井巷工程公司、仁诚工程管理服务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建议由泌阳县自然资源局对天宇矿业超层越界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责成泌阳县自然资源局、泌阳县应急管理局、马谷田镇党委政府向泌阳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泌阳县委、县政府向驻马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湖南郴州北湖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4·20”较大冒顶片帮事故案例
2023年4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屋场坪锡矿(以下简称屋场坪锡矿)发生一起较大冒顶片帮事故,造成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665.76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屋场坪锡矿隶属于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锡郴州矿冶公司),技改建设矿井,开采矿种为锡矿,生产能力20万吨/年,采矿权面积0.6082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开采标高为+792米至+580米,目前处于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技改基建期间。
矿井施工单位为河南安阳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长沙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爆破服务单位为郴州祥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前,施工单位沿+617米中段往北扩刷,越过采矿权范围进入到毗邻的保留探矿权范围内,在距采矿权边界外194.8米开门掘进1#穿脉巷,事故地点距开门点位置14.86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巷道过断层过程中支护不当,加之受降雨影响,断层松散体含水量增加、上部荷载增加、自稳能力变差,顶板冒落导致正在作业的3人遇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云锡郴州矿冶公司违法越界生产,在技改建设期间,沿+617米中段超越采矿权范围刷扩、掘进近200米;冒险作业,未进行巷道掘进支护设计论证,且在1#、2#、3#穿脉均出现过断层遇泥垮塌情况下,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支护质量问题失察失管;安全管理混乱,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执行带班下井规定,未配备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安全教育培训不力,事发前4日新招录的4名人员未进行岗前培训即下井作业,其中3人遇难;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
2.施工单位。河南安阳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未督促本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项目部未配备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未现场盯守和及时整改,施工人员未随身携带呼吸自救器入井。
3.监理单位。湖南长沙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组织机构不完善,仅安排1人进行现场监理,且监理工程师违规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未将监理通知单有效送达到施工单位。
4.爆破单位。郴州祥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只安排1名爆破技术员到现场监督指导爆破,允许非公司员工担任爆破员、爆破安全员。
5.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北湖区自然资源局部门未及时发现该矿越界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保留探矿权可能存在违规探矿作业的风险防范不到位;北湖区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未发现矿山不按设计施工的问题;仰天湖瑶族乡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盯守巡查不力;北湖区人民政府未有效督促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27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屋场坪锡矿安全矿长、测量矿长、矿长,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实际负责人、事故当班安全员,云锡郴州矿冶公司法定代表人等6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云锡郴州矿冶公司法定代表人、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7人移交郴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对北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自然资源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书记、乡长等14名公职人员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对云锡郴州矿冶公司、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郴州祥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移交北湖区自然资源局、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北湖区应急管理局、郴州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
责成北湖区委、区政府分别向郴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向郴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江西吉安新干县新衡矿业有限公司“3·16”较大冒顶片帮事故案例
2023年3月16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新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衡矿业)发生较大冒顶片帮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567.38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衡矿业为民营企业,主要从事萤石开采、选矿、销售。矿区面积0.6384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深度为+260米至-206米,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证照齐全。该矿将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给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地点位于4008采场西出矿巷道第3号至第5号出矿进路之间,该处巷道处于多条平行断裂构造破碎带之下。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四中段4008采场放空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仅用锚挂喷浆的方法进行支护,无法满足大面积破碎带巷道支护需要,在重力及应力共同作用下,顶帮发生大面积垮塌,将正在下面作业的4名职工掩埋,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新衡矿业。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矿领导下井带班敷衍了事,未与职工“同下同上”。对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矿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巷建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未做到“五统一”,以包代管。二是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认真研判本矿复杂地质因素带来的安全风险,未认真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含水体、构造破碎带等复杂水文地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护治理。三是技术管理不严格。未编制四中段4008采场及周边脉外巷道、出矿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防范该处巷道构造破碎带冒落的有效措施。
2.中巷建工项目部。一是未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不规范,未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二是安全管理混乱。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记录造假;未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班前会时开时不开;未按要求配齐工程技术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作业,未制定四中段4008采场充填挡墙施工方案;项目部负责人未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全员“一人一档”培训档案。
3.安全监管部门。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分析研判出新衡矿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对新衡矿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4.地方政府。新干县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所属部门和乡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监督指导不力。新干县城上乡人民政府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走过场,指导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力。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17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新衡矿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中巷建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新干县委常委副县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城上乡政府乡长、常务副乡长等7名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新衡矿业安全环保副矿长兼安环部部长进行行政处罚。对新衡矿业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部长、中巷建工项目部充填队队长、采矿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等4人责令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建议由吉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新衡矿业和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责成城上乡党委政府和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向新干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新干县委、县政府向吉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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