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被处以罚款53.5万元。该处罚信息于2022年11月4日被相关监管机构披露。
文号为临环罚字〔2022〕0010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2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生产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于浇花洒水,经监测CODcr监测浓度为362mg/L(标准限值:CODcr≤50),超标6.24倍;悬浮物:321mg/L(标准限值:悬浮物≤10),超标31.1倍,均超过验收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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