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山安全生产驻点综合督查。
本次综合督查从9月中旬开始,分两个阶段进行驻点督导。第一阶段从9月中旬开始,第二阶段从10月8日开始。综合督查分级开展,市(地)级监管部门对县(区)级和直属矿山企业全覆盖督查检查,县(区)级监管部门对辖属矿山企业全覆盖督查检查。国家矿山安监局黑龙江局、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煤管局成立6个综合督查组,对全省12个相关市(地)政府、矿山监管部门、矿山企业开展督查,实现对检查市(地)政府和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全覆盖,检查县(市、区)不少于4个,随机抽查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少于8处。
本次综合督查,从地方党委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三个层面进行。地方党委政府层面,重点督查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等情况。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层面,重点督查对矿山实行分级监管,明确每处矿山日常监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矿山企业层面,重点督查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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