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版与 2022 版《煤矿安全规程》条款对比
一、总则部分条款对比
1.1 制定依据的变化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一条 |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 新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作为制定依据,使法律基础更加完善,能更好地与相关法律法规协同。 |
1.2 适用范围的扩展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 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适应了海洋煤炭资源开发的需求。 |
1.3 企业管理要求的细化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四条 |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 (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承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投入保障、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地质灾害普查、生产安全设备采购查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领导带班下井 (露天矿场)、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用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安全限员、安全监测、复工复产验收、值班、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制度。除上述制度外,煤矿还应当建立健全 "三违" 管理、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乘罐、测风、爆炸物品领退、井巷维修、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一炮三检" 和 "三人连锁爆破"、巡回检查、煤尘防治、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停送电、雨季巡视、重大风险灾害停产撤人等制度。此外,煤矿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与灾害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对煤矿企业管理的要求更加细化,增加了多项具体制度要求,如 "三违" 管理、入井检身、重大风险灾害停产撤人等制度,强调了与灾害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设。 |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的变化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五条 |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并根据煤矿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 | 明确要求配备技术负责人,根据煤矿灾害类型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对特定煤矿要求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 |
1.5 入井要求的补充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十三条 | 入井 (场) 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 (场) 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 入井 (露天矿场) 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露天矿场) 前严禁饮酒。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煤矿必须掌握入井 (露天矿场) 人员数量和井下人员实时位置信息。 | 明确入井(露天矿场)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强化了入井安全管理;调整了对煤矿掌握人员信息的要求。 |
二、地质保障部分条款对比
2.1 地质保障体系建设的新增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二十二条 |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 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岗位。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 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 增加了地质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强调地质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
2.2 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修编要求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三十二条 | 生产矿井每 5 年应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 增加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的要求,强调了对老空区威胁的防范。 |
2.3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超前探测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三十二条 | 生产矿井每 5 年应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 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断层、陷落柱、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普查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每 3 年编制 1 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指导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修编普查报告。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应当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 明确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定了普查报告的编制周期和审批流程;增加了巷道掘进和回采前的超前探测要求。 |
2.4 地质透明化与智能化建设的推进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新增 | 无相关内容 | 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实施煤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构建多元数据融合的三维地质建模,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 新增地质透明化和智能化建设的要求,强调新技术的应用。 |
三、井工煤矿设计与建设条款对比
3.1 矿井设计依据的变化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新增 | 无相关内容 | 煤矿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田范围内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矿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可采煤层的冲击地压危险性、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等。 | 新增矿井设计前必须完成灾害评估工作的要求,明确了评估内容。 |
3.2 开采深度规定的调整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八十六条 |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 (第一水平) 不应超过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一个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设计水平不应超过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采深超过上述规定的,煤矿企业应当组织论证,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设计水平不得超过 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 增加了对采深超过规定的论证要求;调整了突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开采深度限制。 |
3.3 井巷布置优化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二) 应当减少井巷揭开 (穿) 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 (穿) 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 突出及按突出设计的矿井,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二) 应当减少井巷揭开 (穿) 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 (穿) 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 (砂) 煤岩柱中,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应当避开构造应力集中区。 | 增加了对开拓巷道布置的限制条件,提高了对突出矿井井巷布置的要求。 |
3.4 采掘工作面数量规定的调整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九十五条 | 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3 个,煤 (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9 个。严禁以掘代采。 | 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个,煤 (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9 个,严禁以掘代采。薄煤层或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 增加了薄煤层或充填开采时可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的规定,但需要履行审批和报告程序。 |
3.5 井筒施工与装备安装的安全规定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新增 | 无相关内容 |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 (TBM) 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 TBM 盾体、一运输机卸料口、除尘风机出风口等处设置瓦斯检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 1% 时,应当自动断电、停止作业。(二) TBM 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矿井提升运输能力。如需分块设计的部件,分块之间应当采用螺栓连接。(三) TBM 脱困扭矩不应小于额定扭矩的 1.5 倍。(四) TBM 应当采用自动导向系统对掘进机姿态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人工测量复核。 | 新增了全断面巷道掘进机 (TBM) 的安全规定,提高了对新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 |
四、智能化建设相关条款变化
4.1 智能化技术推广与应用的鼓励政策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十条 |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装备,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技术、工艺的应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必须由煤矿企业进行方案论证、安全措施审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采购和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更加积极地鼓励煤矿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装备;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试验的审批流程和报告要求。 |
4.2 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的安全要求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新增 | 无相关内容 | 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必须具备状态监测、周边人员设备环境监测、故障检测、自动避让和紧急停车功能。 | 新增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的安全要求,提高了智能化设备的安全标准。 |
4.3 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新增 | 无相关内容 |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出入口全覆盖的视频监视系统。 | 新增了对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出入口视频监视系统的要求。 |
4.4 露天煤矿智能化与边坡管理的强化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新增 | 无相关内容 | 采用间断式或半连续开采工艺的露天煤矿,应当安装卡车卫星定位调度系统、车辆防碰撞预警系统、驾驶员行为分析系统等车辆安保系统。 | 新增了对露天煤矿车辆安保系统的要求,提高了露天煤矿智能化水平。 |
五、重大灾害防治条款变化
5.1 瓦斯防治措施的强化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三十五条 |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 30% 以上。 |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 3MPa 的煤层,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将瓦斯压力降至 2MPa 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 | 提高了对高瓦斯压力煤层的预抽要求,从预抽率 30% 以上调整为瓦斯压力降至 2MPa 以下。 |
5.2 水害防治技术与管理的提升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二百五十二条 |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行。 |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 增加了对水害隐患排查的频率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一次。 |
5.3 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完善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二百三十一条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采深超过 800m 的区域,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内布置采掘工作面。 | 增加了对采深超过 800m 区域的限制,提高了对深部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 |
5.4 防灭火与粉尘防治的强化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新增 | 无相关内容 |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构筑、维护、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评估及监测。 | 新增了对采空区密闭管理和自然发火风险评估的要求。 |
5.5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加强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三百六十七条 |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爆破母线与起爆器或起爆接线盒等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严禁在爆破母线与起爆电源连接后通电检查。 | 增加了对爆破母线连接的安全要求,提高了爆破作业的安全性。 |
六、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条款变化
6.1 应急预案与应急组织的完善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十七条 |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 增加了应急演练的频率要求,从每年至少 1 次调整为每半年至少 1 次。 |
6.2 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十八条 |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 煤矿应当有创伤急救机构为其服务。创伤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 将 "创伤急救系统" 改为 "创伤急救机构",强化了专业机构的设置要求。 |
6.3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机制的明确
条款位置 | 2022 版内容 | 2025 版内容 | 变化要点 |
第十九条 |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增加了事故报告内容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七、结论与建议
7.1 主要变化总结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相较于 2022 版,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1.法规依据更新:新增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作为制定依据,法律基础更加完善。
2.适用范围扩大: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3.企业管理强化:明确要求配备技术负责人,对特定煤矿要求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
4.地质工作优化:增加了地质保障体系建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等规定,强调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5.智能化建设推进:鼓励推广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新增远程操控设备、露天煤矿车辆安保系统等要求。
6.重大灾害防治强化:提高了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等要求,增强了对重大灾害的防控能力。
7.应急救援优化:增加了应急演练频率要求,明确了事故报告内容和责任追究机制。
7.2 对煤矿企业的建议
1.加强法规学习: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特别是与本企业相关的变化条款。
2.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新版规程要求,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加强技术管理:配备满足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评估和管理。
4.推进智能化建设:加大对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投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
5.强化灾害防治:针对本矿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高灾害防控能力。
6.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增加应急演练频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定期自查自纠:对照新版规程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3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加强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新版规程的宣传培训活动,帮助煤矿企业理解和掌握变化内容。
2.加强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重点关注新版规程的变化内容,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到位。
3.提供技术指导:组织专家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新版规程实施中的技术难题。
4.完善配套标准:加快制定与新版规程配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规程实施提供支撑。
5.建立反馈机制:建立新版规程实施情况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煤矿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各相关方应充分认识新版规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共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来源:煤炭科技信息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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