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最新通知!(7月22日印发)

2025-07-22 16:52:59    来源:煤矿安全知识    

关于公开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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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托管管理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6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c4750@sina.com。

联系人及电话:付兴强,010-64463431。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5年7月22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托管管 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共中央办公 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 “力争到 2025 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 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整体托管的金属非金属 地下和露天生产矿山( 以下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

第三条 【托管方式】金属非金属矿山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 管方式。

第二章 托管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地下矿山托管范围】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整 体托管应涵盖井下所有生产系统和调度室、提升机房、通风机房、 供配电等为生产直接服务的矿权范围内的场所、设施。

第五条 【露天矿山托管范围】金属非金属露天生产矿山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生产系统和调度室、供配电等为生产直接服务 的矿权范围内的场所、设施。

第六条 【承托方条件】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证照合法有效;

( 二)具有满足需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专业技术 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 三)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或具有矿山施工总承包二级 以上资质的企业;

其中,承托大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 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生产矿山的,应 为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或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 上施工资质;

( 四)承托工程地质复杂、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高寒、 岩爆、热害等灾害严重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必须具有相应灾害治 理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经验;

( 五)近三年以来没有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托管责任

第七条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托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 任;

( 二)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

( 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 组织一次对托管金属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风险分 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的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托管 金属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 四)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资金支出方式在合同中明 确;

(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

( 六)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托管的金属非金 属矿山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托方责任】承托方的责任

( 一)对托管金属非金属矿山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责任, 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

(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专 (兼)职救护队及其他从业人员;

(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员安全生产制度,制定 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四)依合同保证托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投入资金的有效 实施;

(五)托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 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 六)严禁将托管范围工程转包分包;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和委托 方;

(八)承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把托管金属非金属 矿山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上级企业法定 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承托矿山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章 托管管理

第九条 【托管合同签订要求】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签订托管合同,不得交由双方下属企业 (单位)代签,鼓励签订长期合同,托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

第十条 【托管合同内容】托管合同要明确保证安全生产条 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责任方及资金来源、托管的方式、时 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托管合同报送要求】托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的要求,报送负  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的部门;并报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托管期满需延续的,要提前 6 个月重新签订托管合同并履行报送手续。

第十二条 【承托方施工队伍要求】承托方施工队伍原则上 应整建制调动;如需重新组建,必须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要求】托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前, 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共同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排查事故隐患,确保 矿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技术交底要求】托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前, 委托方必须向承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提供托管矿山周边 矿山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重大风险点、采掘运 输通风供电设备等各类原始图纸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 性负责,资料交接后双方在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办证要求】托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前,按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新办理安全生产  许可证,托管金属非金属矿长为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主要负责人。 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承托方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 【托管结束后要求】托管结束后,承托方要将所 有安全生产技术等资料及时交付委托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承托矿山监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 依法依规加强对托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监管监察,将委托方和承 托方全部纳入监管监察范围,对于托管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委托方、承托方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属和生效时间】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负责解释,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前已 形成托管事实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在本办法正式施行前达到规 定的各项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 年 7 月 5 日印发的《关 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 安〔2021〕55 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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