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人遇难!国家矿山局连发四起矿山事故案例!请各煤矿认真学习!

2024-04-17 17:30:00    来源:煤矿安全知识    

山西阳泉潞安化工集团五矿“6·19”较大事故案例

2023年6月19日,山西省阳泉市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五矿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762.75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谎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潞安集团五矿属正常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50万吨/年。潞安集团晋中分公司(以下简称潞安晋中公司)为潞安集团下设的二级管理公司,负责潞安集团五矿日常安全监管。山西新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格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8日,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山西亚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昌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矿山施工相关资质。亚昌公司借用新格公司资质参与竞标,承包潞安集团五矿主斜井灭火装置安装工程。

事故地点位于2#主斜井二部带式输送机与一部带式输送机转载点处。2#主斜井斜长952m,垂深240m,巷道最大坡度15°,为机轨合一巷,共安设两部带式输送机和一部提升机。

二、事故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将捆扎好的钢管放置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上,违章骑坐在钢管上,采用双腿蹬踏输送带带动钢管向下滑行的方式运送钢管,因速度失控,碰撞到下端的溜煤槽和挡煤板,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外包单位。一是新格公司将施工资质违规出借给不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亚昌公司。二是亚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劳动用工不规范,未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潞安集团五矿。一是对施工单位入场把关不严,未审核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资质,未严格审查施工人员劳动用工备案情况。二是未将施工单位纳入统一管理,不组织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程管控层层失守,以包代管。三是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流于形式,排查整治外包工程隐患为零;安全监督检查缺失,日常反“三违”开展不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安监员,未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3.上级公司。一是潞安集团和潞安晋中公司未认真落实对潞安集团五矿的安全管理责任,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不大、质量不高、覆盖面不全,未能发现潞安集团五矿安全管理混乱、外包工程失管失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长期存在的问题。二是潞安集团和潞安晋中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上级要求等有差距,推进视频反“三违”进展缓慢,未严格督促潞安集团五矿开展生产安全综合整治。三是潞安集团未配齐潞安集团五矿的“五职矿长”,致使该矿党委书记长期代行矿长职责。

4.安全监管部门。阳泉市应急管理局对“五人小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配备不合理,煤矿监管执法计划编制不符合要求,对煤矿监管执法力度不够,日常检查不严不细,未能发现潞安集团五矿长期存在的隐患问题。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24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亚昌公司总经理、新格公司法定代表人、潞安集团五矿机运区副区长等10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潞安集团五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机电副矿长等11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罚款等处分和处罚;对潞安晋中公司党委书记、驻矿安监员等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亚昌公司法定代表人移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对潞安集团五矿罚款515万元;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吊销新格公司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由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亚昌公司作出处理。


陕西延安延川县新泰煤矿“8·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2023年8月21日,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新泰煤矿(以下简称新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19.2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泰煤矿属乡镇煤矿,2007年由2个煤矿资源整合而成,2011年开工建设,2019年9月正式投产,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采用斜井多水平开拓,主水平设置在3号煤层。事发时,矿方图纸显示井下布置有1个综采工作面和3个综掘工作面,实际该矿隐瞒布置有5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排放301盘区运输巷密闭墙以里盲巷内瓦斯时,排出的瓦斯一部分通过N001301停采切眼,随风流进入与之串联的301盘区七联巷隐瞒炮掘工作面,一部分扩散蔓延(排放瓦斯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到301盘区运输巷移动变电硐室区域。301盘区七联巷隐瞒炮掘工作面作业人员抽烟点火引起瓦斯爆炸,爆炸火焰逆风流传入301盘区运输巷密闭墙至移动变电硐室区域引起二次瓦斯爆炸。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企业层面。一是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通过假密闭、假台账等方式隐瞒布置采掘工作面,超能力生产;违章启封密闭,“一风吹”排放瓦斯,瓦斯超限后继续组织冒险作业。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投入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三是日常安全管理混乱。11处隐瞒工作面未分配风量,违规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循环通风;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设备和已淘汰设备;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不符合要求;未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四是技术管理缺失。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及审批制度形同虚设,一张审批单多次复印、重复使用;未编制启封密闭、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五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走过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差,有些工人携带烟火入井。

2.部门层面。一是延川县应急局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该矿长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失管失察;对发现新泰煤矿井下使用非防爆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问题未处置,驻矿监管履职不到位。二是延川县经发局未开展煤矿生产能力专项检查,明知新泰煤矿超能力生产,但未依法采取措施。三是延安市应急局对延川县应急管理局存在的监管不严不细、专业监管技术力量不足、执法能力弱化等问题督促指导不到位。四是延安市发改委落实“三管三必须”有差距,推动全市范围开展煤矿生产能力专项检查工作不严不细,对新泰煤矿超能力生产及延川县监管部门未采取相应措施的问题失察。

3.政府层面。一是延川县委、县政府未协调配备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力量,对新泰煤矿长期隐瞒工作面、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二是延安市委、市政府未有效督促指导下属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35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新泰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7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新泰煤矿实际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电矿长等13人分别给予党纪处分、行政罚款、吊销相关资格证等处分和处罚,执行事务合伙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延安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延川县县委书记、县长等15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新泰煤矿处610万元罚款,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令延川县委、县政府向延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令延安市委、市政府向陕西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河北唐山迁安市首钢马兰庄铁矿“7·1”较大溜井喷料事故案例

2023年7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首钢马兰庄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兰庄铁矿)发生一起溜井喷料导致运行中的电梯轿厢坠落被埋事故,造成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646.33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马兰庄铁矿由首钢集团公司与迁安市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国有股份制矿山企业,首钢集团占股70%,迁安市人民政府占股30%。原为露天开采,2013年开始露天转地下开采设计,2017年取得地下开采许可证,设计采用主井、副井、斜坡道开拓方案,生产规模400万吨/年。

事故发生在矿石主溜井系统。主溜井直径3.5米、高度约360米,负责将-218米中段矿石溜到-578米中段的转载硐室,在主溜井-566米设有观察孔。2023年6月16日,马兰庄铁矿开始启用主溜井卸料调试,为保护溜井底部结构,在溜井贮矿仓上部堆置高度约11米、粒径30毫米以下细料作垫层,随后将-218米水平掘进的废石卸入主溜井,共卸载792矿车物料,约2613立方米,事故发生前未进行放矿。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主溜井内大量积水导致溜井观察孔突发喷料,产生的泥石流沿连通巷灌入-578米水平电梯井口,致使从-673米向-741米水平运行的电梯轿厢坠落被埋,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马兰庄铁矿虽然在主溜井调试前进行了专项风险辨识,但仅辨识井底闸门跑料风险,未辨识出溜井观察孔处存在跑料风险。

2.卸矿制度不合理。马兰庄铁矿编制的《-218电机车远程负载调试组织方案》规定卸至空井30米左右开始松动放矿,至事故发生前连续卸矿半个月未达到规定的卸矿高度,未进行松动放矿,导致松散矿岩在溜井底段沉积压实,松散性变差。

3.溜井积水防治措施不到位。马兰庄铁矿矿石主溜井高度大,且井壁淋水汇集量较大(5.74立方米/时),对溜井内存在积水风险以及对溜井使用期间溜井内涌水和积水情况不掌握,未制定针对性防止溜井积水措施。

4.属地安全监管不严格。迁安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管理责任不力,对马兰庄铁矿主溜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督促不到位。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12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马兰庄铁矿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处处长等4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并处罚款,给予马兰庄铁矿生产处处长、技术处处长、采矿厂总工程师等3人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并处罚款,对迁安市应急局副局长、安全监管科科长等2人分别给予政务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建议对马兰庄铁矿罚款100万元。

福建龙岩武平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龙江亭铜多金属矿“9·22”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案例

2023年9月22日,福建省龙岩市武平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龙江亭铜多金属矿(以下简称龙江亭矿)+320米至+230米回风竖井清渣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49.76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龙江亭矿隶属于武平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平紫金),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采矿权面积0.1505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武平紫金隶属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集团)。

矿井施工单位为福建怡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广公司),成立福建怡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武平紫金项目部(以下简称龙江亭矿项目部)。监理单位为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在龙江亭矿+320米至+230米回风竖井排渣工作面,事发时+320米回风竖井已施工至+247.6米,并完成+249.5米标高以上井壁浇筑。

二、事故直接原因

竖井井筒扩刷施工爆破后,+249.5米竖井扩刷平台3名清渣工人未将安全带系在防坠器上,违章冒险站在井壁与倾斜井盖之间的碴石上清碴作业,与溜井下方(底部)+230米溜井口平行作业同时出碴,+249.5米平台碴石瞬间陷落,造成3名清碴工随同碴石坠落至+230米溜井口出碴口,被碴石挤压窒息遇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建设项目单位。武平紫金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320米至+230米竖井建设作业的安全检查,导致外包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对施工单位编制的《+320米至+230米回风井掘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补充该设计存在的问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320米至+230米竖井内清碴作业进行风险辨识;人员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要求配备龙江亭矿管理人员,存在与其他矿安全管理人员混用等情况,副矿长邹某乙不具有矿山专业学历,不符合担任副矿长的资格。

2.施工单位。怡广公司层面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龙江亭矿项目部负责人郭永智未按规定持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竖井内清碴作业未设专人监护,对竖井内清碴与溜井底部出碴上下层同时作业、工人违章操作等行为未发现未制止;竖井内工作面、吊盘、井口均未设视频监控系统,造成上下作业无法进行相互间的安全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完善、方法不科学、措施不有力,未制定爆堆碴石填满溜井井筒形成碴石平台及溜井堵塞等情况下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井底工作面、吊盘、井口和卸碴台等均应设视频监视系统”等要求;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龙江亭矿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从未进入龙江亭矿+320米至+230米竖井内开展隐患排查,对井内清碴与溜井底部出碴上下层同时作业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

3.监理单位。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施工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发现的“+320米至+230米竖井内未设视频监控”、“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系在防坠器上”等问题均未发出监理通知单,未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上报相关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掌握不足,未及时发现并补充龙江亭矿《+320米至+230米回风井掘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的问题。

4.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武平县应急管理局未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安全监管不到位。中堡镇人民政府未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属地监管责任,2023年度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时均未发现问题。武平县人民政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组织编制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15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怡广公司副总经理兼龙江亭矿项目部副总经理(项目部施工承包实际控制人)、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副经理兼生产队长等3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对武平紫金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怡广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等3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紫金集团国际事业部生产运营总经理,龙江亭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怡广公司龙江亭矿项目部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队长等5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对紫金工程技术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移交住建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对武平县应急局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管股股长,武平县中堡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等3人移交武平县纪委监委处理。

对武平紫金、怡广公司由龙岩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取消怡广公司的承包资质;对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移送住建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责成武平县应急管理局向武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武平县人民政府向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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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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