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示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的通知》(陕应急函〔2021〕345号)文件规定,现对府谷能源投资集团五一矿业有限公司等9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9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表
序号 | 要素 | 内容 |
1 | 案由 | 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类违法等 |
2 | 案件名称 | 府谷能源投资集团五一矿业有限公司主运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未形成,回风掘进工作面供排水管路使用铁丝吊挂等违法违规案。 |
3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
4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应急)煤安罚〔2022〕109004号 |
5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25日 |
6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府谷能源投资集团五一矿业有限公司 |
7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地址 | 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黑山村 |
8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徐平 |
9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91610000224030946L |
10 | 违法事实 | 1.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未形成,回风掘进工作面供排水管路使用铁丝吊挂;2.回风掘进工作面风机开关主风机未接入启停传感器,不能保证实现风电闭锁功能。 |
11 | 违法依据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六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
12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13 | 处罚结果 | 对企业处4万元罚款。 |
序号 | 要素 | 内容 |
1 | 案由 | 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类违法等 |
2 | 案件名称 |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蒋家河煤矿涉嫌213综采工作面超前单体支柱柱鞋不符合规定要求违法违规案。 |
3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
4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应急)煤安罚〔2021〕112002号 |
5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4月8日 |
6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蒋家河煤矿 |
7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韩家镇席家店村 |
8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万仕 |
9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91610000MA6TG1215A |
10 | 违法事实 | 213综采工作面超前单体支柱柱鞋不符合规定要求。 |
11 | 违法依据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
12 | 处罚依据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13 | 处罚结果 | 对企业处罚款2万元。 |
序号 | 要素 | 内容 |
1 | 案由 | 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类违法等 |
2 | 案件名称 | 陕西彬长孟村矿业有限公司采(盘)区内超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等违法违规案。 |
3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
4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应急)煤安罚〔2021〕112001号 陕(应急)煤安罚〔2021〕112003号 |
5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3日 |
6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陕西彬长孟村矿业有限公司 |
7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地址 | 陕西省长武县亭口镇 |
8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相里海龙 |
9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91610428094022947D |
10 | 违法事实 | 1.高瓦斯矿井未按照《安监总煤装(2011)51号》第一条第1款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2.防冲培训考试有1人考试不及格,但仍上岗作业。3.401103掘进工作面回顺东、回顺西,安全辅助运输通道东、安全辅助运输通道西四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施工。 |
11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4款的规定。 |
12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13 | 处罚结果 | 对陕西彬长孟村矿业公司给与警告、处罚款102万元,对原煤矿企业负责人宋战宏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序号 | 要素 | 内容 |
1 | 案由 | 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类违法等 |
2 | 案件名称 | 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涉嫌1302面机巷1550m过断层处左帮抽排钻孔出水,孔内积水可见瓦斯涌出形成的气泡,未采取封堵措施等违法违规案。 |
3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
4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应急)煤安罚〔2021〕111001号 |
5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23日 |
6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 |
7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 |
8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秀友 |
9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91610000563797375R |
10 | 违法事实 | 1.1302面机巷1550m过断层处左帮抽排钻孔出水,孔内积水可见瓦斯涌出形成的气泡,未采取封堵措施。2.1302面机巷口皮带机头扩帮未采取降尘措施。 |
11 | 违法依据 |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
12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13 | 处罚结果 | 对企业处罚款4万元。 |
序号 | 要素 | 内容 |
1 | 案由 | 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类违法等 |
2 | 案件名称 | 陕西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人员定位系统、采煤机检修未落实有关规定违法违规案。 |
3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
4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应急)煤安罚〔2021〕112009号 |
5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27日 |
6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陕西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 |
7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义门镇 |
8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华全 |
9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91610427088135152R |
10 | 违法事实 | 1.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不规范,4名人员定位卡遗失井下最长达98小时,无相关处置措施和记录;2.使用滚简式采煤机采煤,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
11 | 违法依据 | 分别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5.1.3及5.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12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13 | 处罚结果 | 对企业处罚款4万元。 |
序号 | 要素 | 内容 |
1 | 案由 | 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类违法等 |
2 | 案件名称 | 陕西彬长胡家河矿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违法违规案。 |
3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
4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应急)煤安罚〔2021〕112008号 |
5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26日 |
6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陕西彬长胡家河矿业有限公司 |
7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地址 | 陕西省长武县冉店乡 |
8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红卫 |
9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9161000001602084X2 |
10 | 违法事实 | 滚筒式采煤机采煤,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
11 | 违法依据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12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13 | 处罚结果 | 对企业处罚款2万元。 |
序号 | 要素 | 内容 | ||||
1 | 案由 | 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类违法等 | ||||
2 | 案件名称 | 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涉嫌矿井瓦检员数量不足,且潘飞和兰伟两人未持证上岗违法违规案。 | ||||
3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 ||||
4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应急)煤安罚〔2021〕112010号 | ||||
5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29日 | ||||
6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 | ||||
7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清塬镇石门村 | ||||
8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翔 | ||||
9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916100006679762202 | ||||
10 | 违法事实 | 矿井瓦检员数量不足,且潘飞和兰伟两人无证上岗。 | ||||
11 | 违法依据 |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 ||||
12 | 处罚依据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
13 | 处罚结果 | 对企业处3万元罚款。 | ||||
序号 | 要素 | 内容 | ||||
1 | 案由 | 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类违法等 | ||||
2 | 案件名称 | 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井下2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3人穿化纤衣服,2人未带定位卡等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违规案。 | ||||
3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 ||||
4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应急)煤安罚〔2021〕111002号 陕(应急)煤安罚〔2021〕111003号 | ||||
5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 | ||||
6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7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地址 |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镇 | ||||
8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景荣 | ||||
9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91610000755208512B | ||||
10 | 违法事实 | 1.井下检查发现2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3人穿化纤衣服,2人未带定位卡;2.矿井副井筒存在淋水,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牌板,未开展水量动态预测分析工作;3.矿井只对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了标校,其他传感器均未按照AQ1029标准每月进行一次标校,且一氧化碳传感器标校未按说明书要求的标气进行标校;4.10507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超前支护为单体液压支柱,巷道附近无备用支护材料,现场无压力检测仪器;主运顺槽变形量大,局部高度不足1.8m不满足设备通过要求,未及时进行巷道维修;5.矿井442集中运输大巷的煤仓上口前部与其相连接的巷道间未设置隔爆水棚;442运输大巷二部皮带中部的防爆水棚吊钩不符合规定;6.未按预案规定落实井底消防材料库应急物资及装备,缺少负压伸缩风筒、担架、电话、电话线等。 | ||||
11 | 违法依据 |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12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
13 | 处罚结果 | 分别给予企业17万元、企业负责人4万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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