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修订印发《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明确评定程序、申请条件、评定等级

2025-07-23 16:32:31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日前,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修订印发《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提高智能化建设管理水平,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工作由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牵头,专班办公室具体负责,并组织智能化项目现场评定。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全省煤矿智能化管理工作。山西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选煤厂智能化管理工作。

针对近年来智能化建设评定任务量剧增,导致评定周期拉长这一问题,《办法》明确,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工作按照省、市“分级分类”开展。省级负责对灾害严重煤矿、采深超过600米煤矿、年产能150万吨及以上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煤矿、新建和水平延伸煤矿、申报中级或高级智能化煤矿以及全省智能化选煤厂进行评定;市级负责对辖区内除省级评定外的智能化项目进行评定,并负责省级评定项目的初审上报。山西省能源局将牵头每年对市级评定的煤矿项目抽查复核,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评定工作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示的程序进行。煤矿企业对照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组织自评。自评达标后,向各市能源局申请智能化评定,属市级评定项目的,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属省级评定项目的,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通过评定的项目,将定期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示,1年后可申请升级评定;未通过评定的智能化项目,经进一步完善,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评定。

在申请条件方面,《办法》明确,申请智能化评定的煤矿各智能化系统运行1个月以上,应组建以矿长为首的智能化建设机构,并制定常态化运行及维护方案;申请智能化评定的选煤厂应为标准化管理规范一级企业,各智能化系统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并已制定常态化运行及维护方案。

评定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办法》提出,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开展,Ⅰ类建设条件原则上按照中级及以上标准建设,Ⅱ类建设条件按照中级或初级标准建设,Ⅲ类建设条件可按照初级智能化标准建设。

另外,《办法》对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进行了优化,包含井工煤矿智能化、露天煤矿智能化和选煤厂智能化评分。井工煤矿更侧重于对现场采掘工作面顶底板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进行评分;露天煤矿增加了无人驾驶评分项和单斗挖掘机与卡车的协同作业要求,对各系统打分项进行了必要增减;对选煤厂细化了智能控制与管理决策评分指标,对各系统权重进行了优化调整。

据了解,近年来,山西省强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山西省已累计建成284处智能化煤矿。(贾虎瑞  牛祥)

来源:中国煤炭报

[责任编辑: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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