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煤矿违规转包被处罚!安全没有侥幸空间

2025-06-17 16:45:05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

当好“吹哨人”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察执法穿透力

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帮助企业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激发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01.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时发现,某矿业公司下属煤矿是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而承包方再次将井下部分掘进工作面作业(包括42102辅运顺槽掘锚施工、42102胶运顺槽掘锚施工、42102主回撤掘锚施工、3-1煤南部东西回风大巷掘锚施工、3-1煤南部东西胶运大巷掘锚施工、3-1煤南部东西辅运大巷掘锚施工、3S302回撤通道掘锚施工、3S302胶运顺槽掘锚施工、42103胶运顺槽掘锚施工)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温州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处理结果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五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责令内蒙古某矿业公司下属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日;停产整顿内容:1.承包公司立即终止并解除与温州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分包合同;2.立即清退温州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3.责令全矿立即停止生产),建议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02.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让“执法者”变身“普法者”

本期普法者

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二处

三级主任科员张旭

视频来源:内蒙古局提供

本期“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五项: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  ),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

(答案下期揭晓)

上期答案

问题:《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答案:10%以上

[责任编辑: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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