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2025年7月29日,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矿山执法一中队对内蒙古某集团XX煤炭有限公司进行产能核查时发现:
内蒙古某集团XX煤炭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为1300万吨/年,2025年1月份生产原煤1355318.58吨,2月份生产原煤1687883.92吨,3月份生产原煤1952585.67吨,4月份生产原煤1834320.15吨,5月份生产原煤1972094.26吨,6月份生产原煤1865138.78吨,7月份截止29日生产原煤1425371.01吨。
2025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份原煤产量均大于核定生产能力(1300万吨/年)的10%。
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超能
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的规定,
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规定。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
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被责令停产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产整顿(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停产整顿2日,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合理编制月度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90.0
处罚文书号:蒙(伊)矿安罚﹝2025﹞(12004-1)号
来源:矿山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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