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日前研究制定《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煤矿企业真普查、普查真、真治理,动态推进,精准掌握采掘区域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确保煤矿开采活动区域内水害情况查清楚、治到位。
《办法》指出,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开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在复产复建前必须完成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应当坚持“超前实施、普查清楚、措施有效、综合治理、科学评价”的原则。煤矿企业要制定计划方案或设计,明确普查责任分工、范围、方法、手段、时限等。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资金投入;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和技术管理。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认真编制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重点工程治理成果报告,强化井上井下现场验收、效果验证、采前评价和审查审批。在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或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加强监测预警,年底前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正常生产建设露天煤矿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时,要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严格审查、核查、考核和验收,同时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纳入日常检查执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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