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可可盖煤业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一罚〔2022〕10141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规定,被罚36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延长石油可可盖煤矿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1.矿井主、副斜井分别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建设矿井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两个施工单位之间,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副斜井掘进工作面4700米处顶板离层仪松动,无法进行离层监测;
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可盖矿井及选煤厂项目部未配备矿建、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
4.矿井副斜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4400米处沿线急停闭锁距上一沿线急停闭锁装置距离约200米,拉动不灵敏;
5.查阅2022年8月13日《主斜井锚索预应力检测记录》,原始记录与检测记录数据不一致,原始记录仅显示“外露<250mm”一个数据,检测记录显示“232、238、237、242、241、233”等16个数据;
6.副斜井掘进工作面巷道0-30米段,顶板、巷帮淋水结冰,形成冰凌,未及时清理;
7.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8.主斜井回撤绕道掘进工作面未安设工业视频,不能存储和查询主斜井回撤绕道掘进工作面情况;
9.中煤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可盖项目部全员岗位责任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修订,各岗位责任不明确且无考核标准;
10.2022年5月25日中班监理、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表内容不全,单位工程、地点未填写,部分检查内容未填写检查结果。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相关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对延长石油可可盖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可可盖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汪青仓,注册地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乡可可盖煤矿。据悉该公司此前已经先后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四次发布环保处罚。
记者联系了该公司安环部相关负责人,他表示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就是实打实地进行整改,作为新建矿井,各方面和政府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我们要迎头赶上,作为快速成长的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补上短板。”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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