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炭销售公司偷税被罚1331.39万元

2022-12-19 16:52:34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2月1日,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公告,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的济南海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需缴税款及罚款共计2,662.8万元。该单位目前处于失联状态,税务局是如何判定该单位偷税的呢?

公告显示,该单位取得四川交投国储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7月26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煤炭*煤,金额合计:17979741.38元,税额合计:2876758.62元,价税合计:20856500.00元),2018年9月21日取得徐州矿务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煤炭*煤,金额合计:59788841.60元,税额合计:9566214.4元,价税合计:69355056.00元),取得发票相关进项已全部于2018年勾选抵扣。

目前该企业处于失联状态,税务局判定该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申报资料、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流水信息、发票上游税务机关提供的协查资料。

税务机关自相关金融机构取得了该单位的银行流水信息,经查询该单位2018年度的银行流水,未发现其向四川交投国储商贸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金额合理的支付记录。该单位取得了发票但未支付相应的货款,最终税务局将其定性为取得虚开发票的偷税行为,要求其补缴税款1331.4万元并处一倍罚款。

同年3月,该单位因取得虚开发票已被处罚过一次,罚款金额为442.86万元。该单位接受中能国信(重庆)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8月15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并申报抵扣税款。因其与中能国信(重庆)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形成全部资金回流,构成虚假交易,此次被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该案例提醒各位纳税人,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资金流与发票流一致但是资金回流的虚假交易,都是属于违法行为,一家企业被定性为虚开发票,这家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就会存在被被稽查的风险,保存好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出入库记录、收付款单据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资料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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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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