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末,崔永元的一系列微博,让“千亿矿权案”回归到了大众视线,就此引出了,“千亿矿权案”的另一位主要人物之一,王林清。而在5月7日,人民法院一审宣告判决,原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助理王林清,构成受贿罪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至此,围绕着“千亿矿权案”的相关涉事人员,或落马或受罚,这个来备受争议近16年的案件终于也告一段落。
“千亿矿权案”究竟是什么案子?王林清又与这有何关系?也许当年舆论场上媒体争论不休,各方说辞让整件事情陷入云里雾里,有些网友还不太清楚其中曲由。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以事后诸葛的视角重新捋清吧!
合同中埋下的“导火线”
这一起民事案件,实际是围绕陕西榆林市一处煤矿的合作勘察合同纠纷。这起案件所争议的探矿权归属,实则牵动着千亿元国家矿产资源最终花落谁家。
2003年,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曾签订合同,双方将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该矿区探矿权当时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2004年年底,初步勘察数据显示,这片279.24平方公里的矿区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估值高达千亿元。
“波罗——红石桥矿区”处在毛乌素沙漠当中。
按照合同,凯奇莱将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而2003年10月,陕西省政府会议作出决定,探矿权转让事宜一律由省政府决策,企业需有下游转化项目才能拿到煤矿作为配套资源。
2003年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出台“21次会议纪要”。文件决定:
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勘查;对于此前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2005年,西勘院以凯奇莱还没有找到下游转化项目为由要求终止合同,随后在省政府安排下与香港益业签订合作勘察合同。凯奇莱认为西勘院“一女二嫁”遂将其告上法庭。凯奇莱的实际控制人赵发琦从此与西勘院开启了一场持续十余年的“夺矿之战”。
▲2018年12月30日,凯奇莱公司官网首页截图,展示有公司负责人赵发琦接受央视采访的画面。
案件判决关键转折点
2006年5月,凯奇莱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院,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凯奇莱胜诉: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最高院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这份“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几点意见和请求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同时,该报告中还有“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样的表述。
此后直到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1年3月,陕西省高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行为违反陕西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合同,凯奇莱败诉。凯奇莱不服重审判决,再次上诉至最高法。
2017年12月21日最高院做出判决,赵发琦胜诉,双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同时西勘院向凯奇莱支付1365万元违约金。本以为这场历经12年的官司终将落幕,但2018年2月,由于西勘院仅支付违约金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凯奇莱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作出判决前一年的2016年11月下旬,更离奇的事再次发生,该案二审全部卷宗一次性丢失,事发地点正是审理该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丢失前的20多天,赵发琦公开实名举报陕西省主要领导干预该案,并指责此前有司枉法裁判。
崔永元及相关人士举报卷宗被盗
2018年12月26日,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及相关人士举报称,“千亿矿权案”二审部分卷宗在北京东交民巷的最高法院本部丢失。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回应此事,表示对此事启动调查。一时间舆论哗然,该案再次引发关注。
知情人士表示,审理单位在发现卷宗丢失后,曾多方寻找,并发现事发时监控为黑屏,随即便逐级汇报至院主要负责人。但过去两年里,有关单位未对此事进行报案,也未展开内部调查,更未对任何人进行查处,卷宗至今无下落。
事件持续发酵,引发了舆论关注。针对此问题,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开展调查,相关事实查清后将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回应,坚决拥护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调查“千亿矿权案”卷宗丢失等问题,将全力配合联合调查组工作。
2019年2月22日,陕西榆林“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公布,卷宗丢失系最高法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监守自盗、自导自演一出闹剧,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王林清接受电视采访,讲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之谜。
联合调查组查明,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2016年11月25日,王林清将临时装订的“凯奇莱案”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2018年8月,已不是合议庭成员的王林清谎称经庭长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王林清一审被判14年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对被告人王林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2008年至2018年,林清利用职权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等2个单位和律师程杰、律师杨铭等11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0万余元。
2018年6月至8月,又在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赵发琦的唆使下,先后采用借阅、骗取案卷材料后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凯奇莱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过手机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拍摄材料提供给赵发琦。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伙同赵发琦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5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千亿矿权案”是否公正?有明确结论
对于网传王林清曾审理的“凯奇莱案”是否公正的问题,联合调查组对两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双方如何联合勘查煤炭资源,约定合作方式、权益比例、勘查费用、成果处置等,未就探矿权转让作出明确表述。最高法终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确的。
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确的。
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额付款,西勘院对同一项目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凯奇莱公司明确要求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故最高法根据双方诉讼请求认定西勘院违约并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
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明确约定,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凯奇莱公司要求将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文来源于券商中国、广东共青团、新京报、观察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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