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广西桂林市恭城县西岭镇营盘村4名村民私自进入封闭的铅锌矿山窿道涉嫌盗采。7月21日上午,当地村民发现4人死亡于窿道中。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打击盗采等非法行为的规定越来越细、惩处越来越严,但一些不法分子屡屡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有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未建立……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任重道远。
盗采带来的风险不断加大
自去年12月山西省接连发生吕梁市孝义市“12·15”非法盗采煤矿重大涉险事故和运城市绛县“12·27”非法盗采金矿较大事故后,今年以来,河南三门峡市、湖南怀化市、贵州黔南州、广西河池市等地发生多起非法盗采引发的较大事故。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通报显示:仅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1556人。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大肆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资源种类较多,包括砂石、煤炭、石墨、稀土、泥炭土等。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大多进行简单粗暴的掠夺式盗采,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事故。
有的甚至在采矿中违法使用违禁化学制剂,极易引发致人伤亡的重大事故。北京、山西、河南等地检察机关已办理多起以有机氰化物制作爆炸物的非法采矿案件。
盗采何以屡禁不止
近二十年来,我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法律制度不断细化完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然而,高压态势之下,盗采为何屡禁不止?
这一方面与近年来受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不法分子面对巨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打非治违”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形成有效合力和长效机制有关。其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暴利驱使下,非法盗采手段多样,隐蔽性不断增强。暴利驱使是非法盗采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而实施盗采的技术含量却相对较低,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借助项目建设、土地复垦平整、河道整治、矿山恢复治理等名义,变相实施非法开采行为。
第二,法治观念淡薄,盗采行为查处没有落到实处。有的地区非法盗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后,将“盗采资源犯罪”与“盗采引发事故犯罪”混为一谈,片面地认为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就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就可以不再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了,既不认真查漏补缺、落实责任,更不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化源头治理。
第三,有的地方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还不够“硬”,“打非治违”搞形式、走过场。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是其中之一,但仍有个别地区只管合法生产,不管非法违法生产,检查“一阵风”,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风声过后仍旧我行我素、事故频发。
法规链接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其中明确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1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打非治违”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违法具体行为,突出由事后惩处向事前查处转变、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法治观念。
短 评
重拳出击 精准治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矿山领域非法盗采屡次酿祸,教训深刻,让人警醒。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重拳出击、精准治理。
要严防小矿山发生“大事故”。今年以来的相关事故,既反映出一些地方小矿山在当前矿产品价格高企的情况下不顾安全违法开采的突出问题,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监管有所放松的问题。要针对扩建、技改、合并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矿山,尤其是小煤矿、小金属矿山等开展专项检查,分门别类综合治理;对长期停建停产的,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复产;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坚决关掉,防止出大事。
要依法履职严格事故调查。责任追究“轻轻落下”,痛定思痛就无从谈起。各地要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大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力度,同时紧紧抓住涉嫌事故犯罪这个重点,依法依规成立调查组并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要强化事故调查组和各部门的全过程协调配合,严查深究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要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推动。要结合典型案例,加强宣传舆论引导,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强化忧患意识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两个至上”、着眼“两个根本”,从政治高度严格落实防范治理措施,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防止“三重压力”下又“雪上加霜”。在开展典型执法案例评选公布、强化带动示范作用的同时,要积极推动各地落实和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惩处安全生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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