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云南湾田集团某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2023年6月、7月、8月、10月的原煤产量分别为3.65万吨、3.23万吨、3.27万吨、3.45万吨,单月原煤产量为核定生产能力的12.17%、10.77%、10.90%、11.50%;2024年原煤产量为37.14万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23.80%;2025年6月、7月原煤产量分别为5.13万吨、6.40万吨,单月原煤产量为核定生产能力的17.10%、21.33%。
2.煤矿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未测定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2025年5月,210910综采工作面第一评价单元(K500-210M)施工的9个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均未测定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
依据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能力20%以上的,或者1个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生产能力15%以上的,适用第三阶次实施一般处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停产整顿5天(整顿内容:强化法制意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元整(¥1720,000.00)
来源:煤矿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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