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法院网讯 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耍“心思”转移财产来逃避履行,最终都会付出沉重代价,接受法律制裁。近日,武宁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期间,武宁法院审理了武宁县某煤矿七起案件,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武宁县某煤矿需履行债务共计2926105.38元(不含利息)。巫某作为该煤矿合伙投资人之一,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巫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后巫某向法院作出承诺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
但后查明,巫某以公司注销为由,向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申请,将武宁县某煤矿采矿权价款退款账户变更为其妻子陈某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共计1743400元,该款项被巫某实际支配并使用。
因巫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武宁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巫某相关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对巫某立案侦查,2024年11月14日,被告人巫某在海南被民警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武宁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巫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合议后,以被告人巫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巫某在明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其义务的前提下,仍心存侥幸、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逃避执行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任何挑战法律权威、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宁发香
来源: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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