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
矿安综函﹝2022﹞79号
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煤矿企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组织所属各执法处室研究提出意见,于4月27日前反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基础司。
联系人:乔铁峰;电话(传真):010-64463431;电子邮箱:20832198@qq.com。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2年4月15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 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 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规范煤矿实际控制人和参与生产经营 决策管理且任副总工程师以上职务的投资人(以下统称 “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工作,强化现场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制度
(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煤矿建立健全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制度,煤矿 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 确每月带班下井天数、每次带班在井下工作时间、带 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并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 省级局。
( 二)煤矿应当在井口等明显位置公示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出投资人带班下井职责、带班下井个数、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 三)煤矿应当如实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性质和煤矿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和参与决策投资人的任职情况。
( 四)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成立煤矿企业时,必须依法依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五)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必须驻矿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实际控制人每月驻矿天数一般不少于15天,参与决策投资人每月驻矿天数执行煤矿有关规定;离开煤矿驻地必须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请假报告。
( 六)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必须依法依规经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
二、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必须严格履行带班下井职责
(七)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八)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九)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十)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地点、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十一)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十二)实际控制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参与决策投资人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不少于实际控制人带班下井个数。
三、加强对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对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管理的出资人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建立健全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制度;煤矿是否制订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是否按工作计划执行,是否按要求公示、考核等;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发现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等情况的,要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严格处罚。
(十四)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出投资人带班下井管理台账。每季度至少对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执行情 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每年对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 投资人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要公开通报。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煤矿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依法从重处理,对举报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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